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公眾諮詢機制,讓集管團體新申請設立許可時,應在專責機關網站公告,讓一般利用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表達意見,以作為專責機關審查參考。
(二)為讓集管團體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使董、監事人員得以輪替,避免萬年董、監事之弊端;另針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使用報酬應設專戶儲存,確保集管團體能以合理、審慎、適當及透明方式執行業務。
(三)促進科技之發展及應用,增訂專責機關應輔導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管理效率並降低利用著作成本,提升集管團體運作效能。
(四)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規定,包括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及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並得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等,對於集管團體有違法情節重大之擅自挪用分配款、未依法分配使用報酬且未改正時,專責機關可廢止許可設立,淘汰管理不善之集管團體。
附檔:1110429立院三讀_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