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修正第100條)
(二)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刪除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
二、「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之規定,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相關檔案:第3787次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第3787次行政院會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