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加坡的新著作權法,於2021年9月經該國議會通過,同年11月21日生效,取代1987年的著作權法。透過修正後條文,新法案將強化新加坡的著作權制度,修正條文將科技發展如何影響內容的創作、讀取及使用方式納入考慮。以下介紹法案生效後的重要改變。
賦予創作者和表演者更強大的權利
2、 該法案進一步加強創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新的權利及救濟措施獎勵並肯定創作者及表演者在創新上的努力和貢獻,讓他們得以曝光並有更多機會將其作品商品化。
符合社會利益的「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
5、 該法案除了支持創作者和表演者之外,還包含新增著作權保護的例外規定,稱為「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以確保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表演可供公眾合理使用。
利用作品進行電腦資料分析
為教學目的使用線上教材
8、更多關於新加坡2021年著作權法的詳細資訊請參照Copyright Resources。
2、 該法案進一步加強創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新的權利及救濟措施獎勵並肯定創作者及表演者在創新上的努力和貢獻,讓他們得以曝光並有更多機會將其作品商品化。
創作者對受託作品(commissioned works)享有預設著作權(default ownership)
3、 對攝影、肖像、雕刻、錄音及電影等作品,受委託的創作者預設為第一著作權人,與其他類型的委託著作,如詩歌、繪畫、音樂作品的創作者一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a. 無論著作權歸屬,委託人(出資者)可以持續將該著作用於委託目的(例如,新人可以繼續將委託拍攝的婚紗照用於個人用途)。
b. 創作者和委託者可以協商以書面同意改變預設的著作權歸屬,約定出資者為著作權人。
c. 其他相關法規如個人資料保護、損害名譽及刑法等,將持續適用。例如,攝影師必須先取得被拍攝人的同意,然後才能將照片用於其他目的,包括放在攝影師的作品集中。
創作者和表演者有「被識別的權利(Right to be identified)」
4、 任何利用或散布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公開演出,包括在社交媒體平台等網路頻道的使用,都必須以清晰且合理顯著的方式可識別各個創作者或表演者。
a. 創作者或表演者即便不擁有該作品或表演之著作權,除非另有約定,仍宜賦予創作者或表演者身分被識別的權利。
b. 如果創作者或表演者的身分不明,則不適用此識別義務。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識別義務得不適用,例如,在照片或影片中出現的公共場所藝術作品,或使用豁免作品(exempted material)如電腦程式。
c. 新的被識別權將幫助創作者和表演者獲得肯定並建立聲譽,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真正的創作者或表演者可能很容易被誤認或忽略。
符合社會利益的「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
利用作品進行電腦資料分析
6、 為支持研究及創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合法讀取(即不繞過付費牆),可用於如情緒分析、文字和資料探勘、或訓練機器學習等電腦資料分析,無需取得每位著作權人同意。
為教學目的使用線上教材
7、 為教學目的,教師和學生可以使用免費的線上教材,包括在家學習。
a. 使用者必須引證網路資料來源和存取日期,並且必須充分揭露教材作者的身分及著作的標題/內容等資訊。
b. 任何教材的數位傳播必須限於教育機構的內部網路或新加坡教育部的學習資源網站(Student Learning Space)。
c. 如果教師或學生被告知其所使用的教材來源已侵害著作權,他們必須停止使用該教材。
8、更多關於新加坡2021年著作權法的詳細資訊請參照Copyright Resources。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