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精進審查品質與審查一致性,並使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標準更明確而可資依循,爰修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重點如下:
(一)商標近似部分:增列構成商標元素之識別性強弱與整體觀察;得拆解之文字商標整體比對態樣、有特定對應字詞與拼音之中外文近似等判斷原則,並例示相關案件類型說明。(二)商品/服務類似部分:增列「行銷管道或場所」為類似商品/服務考量因素之一;說明商品/服務之互補功能、聯合或搭配使用關係,並針對商品本身與其零組件、原料或半成品間的類似關係補充說明,及例示各項因素之內涵及適用標準。(三)關於其他判斷混淆誤認之各項因素,如商標識別性強弱、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或其他因素,以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有關「顯屬不當」等認定原則,略作文字修正,並微調相關內容之段落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