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申請須知 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
著作權種類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分為十類:
01. 語文著作。 02. 音樂著作。 03. 戲劇、舞蹈著作。 04. 美術著作。 05. 攝影著作。 06. 圖形著作。 07. 視聽著作。 08. 錄音著作。 0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使用須知
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事證認定。
著作財產權之專用期限
1、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 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2、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3、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4、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5、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